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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傭關係之確認


林OO 發問於 2012-02-12 | 高雄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幾年前, 個人與幾位友人共同成立一家科技公司, 在公司成立後的前兩年, 個人於某外商公司服務, 並具有正式員工之身分, 在此期間, 個人在自行成立之公司為股東與董事身分, 除引導公司經營與發展外, 個人在外商正職之餘, 扮演類似工程師角色, 協助該公司的專案軟體開發工作, 該公司並以薪資名義每月支付我報酬! 然而同時期, 有部分獨立軟體由個人獨自開發並與該公司合作營運, 隨後近兩年, 我正式加入了該公司, 負責研發管理之工作, 卻因經營理念不合於月前離開!

公司成立至今, 個人與該公司從未有就僱傭關係上, 訂立過任何權益與義務之契約, 該公司現在卻以個人為雇傭關係上受雇人為由, 指稱前兩年個人所獨立開發之軟體為該公司所有!

研究部分條款後, 雇傭關係必須有契約之成立, 然而在加入公司前, 個人與該公司雖有技術合作往來, 協助該公司專案軟體開發, 並領取每月之報酬! 卻未有任何契約明定個人與公司的權益與義務, 也就是說個人並沒有實質義務為該公司開發軟體, 該時期薪資的部分我也一直認為是董事之報酬, 開發軟體僅是因共同創業而予以協助, 況目前有爭議之軟體時由我個人獨自完成, 請問在公司成立前兩年, 個人與該公司在民法上, 是否已具有法定之僱傭關係?

還請專家能夠予以協助確認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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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卿

律師

思沛德法律事務所

A:  依公司法第192條之規定,公司與董事間屬委任關係,與勞基法所稱之勞雇關係不同。另雇傭關係並非須以訂定書面為必要。你與公司間究竟是委任關係與雇用關係,應依你實際工作之內容具體來認定,委任中受任人有自行決定處理一定事物的方法,雇用關係中受僱人僅是單純服勞務,對服勞務的方法無自由裁量權。至於你所開發之軟體,其著作財產權應歸屬公司或你個人,將因你與公司間究竟是委任關係或雇用關係而有所不同,如未以契約約定下,於雇用關係,則歸屬僱用人,如為委任關係,因有付費,所以雖受聘人享有財產權,但出資人仍可以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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