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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滿18歲經常不回家


石OO 發問於 2012-02-10 | 台北 | 服務業

Q: 我家的妹妹未滿18歲,常常半夜2.3點才回家或不回家!
只知道他住在朋友家!但是我妹妹的朋友也是未滿18歲還跟30歲的人同居!
我們家的人都很擔心妹妹!

刑法第240條(和誘罪)第一項 :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是我們連她住在哪都不知道??不知道有什麼方法可以向警察局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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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由於令妹的情形似乎是間歇性不回家,而不是已經失蹤,或明顯遭人控制其行動自由。所以,建議應該先向令妹了解她的交遊情形,以便在憾事發生之前,得以預先防患於未然。
而且,即使令妹不願談論究竟是何人收留令妹過夜,身為其家人,應該也要考慮使用適當的方式,去查探令妹的交往情形以及夜晚留宿的處所。而不是等到令妹真的長期不回家後,再尋求警察的協助,畢竟越了解令妹的交遊環境,越能及時避免遺憾的發生。而且,如果真的有人涉及犯罪,也才能提供更多的資訊給警方,讓警方可以在最短的時間找到令妹,並將犯人繩之於法。

參考法條:
修正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第34條:「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警察、司法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二、充當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三、遭受第三十條各款之行為。四、有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五、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其承辦人員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30條:「任何人對於兒童及少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二、身心虐待。三、利用兒童及少年從事有害健康等危害性活動或欺騙之行為。四、利用身心障礙或特殊形體兒童及少年供人參觀。五、利用兒童及少年行乞。六、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七、強迫兒童及少年婚嫁。八、拐騙、綁架、買賣、質押兒童及少年,或以兒童及少年為擔保之行為
。九、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猥褻行為或性交。十、供應兒童及少年刀械、槍、彈藥或其他危險物品。十一、利用兒童及少年拍攝或錄製暴力、猥褻、色情或其他有害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錄音帶、影片、光碟、磁片 、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二、違反媒體分級辦法,對兒童及少年提供或播送有害其身心發展之出版品、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網際網路或其他物品。十三、帶領或誘使兒童及少年進入有礙其身心健康之場所。十四、強迫、引誘、容留或媒介兒童及少年為自殺行為。十五、其他對兒童及少年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為不正當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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