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我因為跟人合作開公司 但是公司負責人 卻把這間公司生產的東西再轉賣給他自己獨資公司賺一手 在販售
我想知道這樣有沒有違約 能夠如何處理以保障我的權益
其中條文內容如下
合作協議書
立書協議人:羅○○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甲方)
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蕭○○(以下簡稱丙方)
立書緣由:甲乙丙三方經友好協商,本於專業互補,互利共生,期合力拓展無障礙升降設備(含階梯式座椅升降機及階梯式輪椅升降機)事業版圖,以服務更多有需要家庭,特立本協議書,並同意如下條件,三方共同遵守.
一,乙方同意由甲方進行併購,丙方(乙方專業技術負責人)蕭○○並同意至甲方位於台中市烏日區之新設廠房上班,甲乙丙三方則合資成立新公司(樓○○股份有限公司),資本額為新台幣五百萬元整.
六,甲乙丙三方同意於立書起十年內,除任職於樓○○股份有限公司者外,甲乙丙三方及其近親均不得從事與無障礙升降設備產品相關之業務,以維三方權益.
但現在事實為:
樓○○所生產的無障礙升降設備賣給羅○○股份有限公司在轉賣給客戶.
且羅○○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在由日本進口無障礙升降設備在台販售.
其中羅○○股份有限公司跟樓○○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為同一人
所以兩家公司之間的交易販售金額均由負責人制定
但我為樓○○股份有限公司20%股分之股東,卻只能看著負責人違背條約內容自行轉售過一手,且金額不透明,
終至樓○○股份有限公司營利為負.
我的權益該如何保障,違背合約條文這樣是合理的嗎?
A:
答覆:
1.台端所提之合約,其中當事人為羅○○股份有限公司,與台端持股之樓○○股份有限公司有別。
2.公司負責人有違反競業禁止之行為時,可參考公司法第209條第1項與第5項規定。
3.若台端持股公司之負責人有故意損害公司使自己得利之行為,恐有該當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嫌。
4.台端持有20%的股份,亦可參考公司法第214條股東提起訴訟之規定。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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