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本公司主要是從事商品計設,再委託工廠製造,再銷售給終端消費者。想請問在產品外包裝的標示上,可否省出委託工廠的資訊?而本公司應自稱為什麼?『製造商』?還是『經銷商』?
謝謝回覆!
律師
A:
[quote:ce629396ce="翁小姐"]本公司主要是從事商品計設,再委託工廠製造,再銷售給終端消費者。想請問在產品外包裝的標示上,可否省出委託工廠的資訊?而本公司應自稱為什麼?『製造商』?還是『經銷商』?
謝謝回覆![/quote:ce629396ce]
依據商品標示法,應該要揭露製造商的名稱。
如果沒有揭露製造商名稱,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生產、製造或進口商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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