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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董事


小O 發問於 2012-02-0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想請問一下
公司是有限公司,有相關法規規定公司董事不得到相關行業任職董事或顧問嗎?
因為怕公司董事將公司生產技術移轉到別間公司....
如果是大陸分公司台灣這邊又應該怎麼做??
那大陸分公司又該如何處理?

代詢問,幫忙解解惑,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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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公司法第108條第3項規定,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與公司同類業務之行為,應對全體股東說明其行為之重要內容,並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同意。
2.台端可與該董事訂立競業禁止,約定董事違反時,公司得處以違約金,並應將因此行為所得之利益,歸給公司。
3.有關營業秘密之保護方面,台端可與該董事簽訂保密條款,可參考以下之規定:
(1)台灣相關規定:
營業秘密法第2條:
本法所稱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第12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營業秘密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
前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行為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2)大陸相關規定: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條規定:
經營者不得採用下列手段侵犯商業秘密:
(一)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應知前款所列違法行為,獲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業秘密,視為侵犯商業秘密。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並經權利人採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第二十條規定:
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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