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由於原公司董事經營不善,所以想要退股。
公司只有兩位原始股東。
但是原公司董事表示公司技術與產品只有我本人熟悉,因此要求我必須簽署一份替公司開發十數項商品以及等到他找到相關技術人員才可以轉讓股權的條約。
而且在清算公司資產時,也只能清算已收帳款排除未收帳款,才願意讓我進行退股的動作。
這應該已經侵害到我的未來尋找新工作的權利以及目前在公司資產所有權,我是否可以不予同意而逕行要求公司進行清算?
A:
1.有限公司無退股之相關規定,股東僅能以雙方合意方式,將出資轉讓予其他股東或他人之方式,退出公司。
2.有限公司股東將股份轉讓予他人,須得過半股東之同意。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有關出資轉讓規定,可參考公司法第111條。
3.須先有解散事由才能進行清算。依公司法規定,有限公司因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解散時,應行清算: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全體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以上僅依有限資訊答覆,敬供參考。
楊進銘律師
富鼎博瑞國際法律事務所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