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懲罰性違約金:
但如所約定者為懲罰性違約金者,則除給付尚屬可能,另可請求原定給付外,並得請求因履行或不履行之懲罰性違約金,如另有其他實際上之損害,並得依法請求損害賠償,與預定性違約金之效果截然有別。
目前有一訴訟案件正在進行中,案情概訴如下:
相對人因違約與我們所訂印表機租賃契約中的誠信條約造成違約,契約中明文約定如有違約相對人同意支付契約總價金10倍做為懲罰性違約金。
想了解,除了請求違約之懲罰性違約金,是否可請求相對人因違約而無法完成契約中我們至少可得的月租損失,及請求他們返還因契約關系所得贈品。
A: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謹簡要回覆如下:
一、所謂「懲罰性違約金」,其目的乃為確保契約履行之強制罰,因此如契約之一方有違約情事者,他方除得請求懲罰性違約金外,亦得就其實際損害另外請求損害賠償。
二、以您所述的情況而言,就「月租損失」部分,性質上為貴公司因對方違約之「所失利益」,如能充分證據得以證明依一般通常情形,當然可以獲得該利益者,自得加以請求。至於贈品部分,如果契約約定贈品之交付,係以契約成立為前提者,一旦解除契約後,貴公司自得向對方請求一併返還。
三、以上建議僅供參考,仍應依實際情形加以分析、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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