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大律師您好:
友人向我借款40萬,他說目前無力償還,所以他開了公司本票共20張各2萬元之本票,
發票人為 xxx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簽名 + 蓋手印
我的問題是:
1. 這家公司岌岌可危,隨時可能倒閉,若公司倒閉,此本票還具法律效力嗎?
2. 發票人為公司名,但未蓋公司大小章,與填寫統一編號,此本票還具法律效力嗎?
3. 若請對方重開個人名義之本票,須注意哪些事項?
先在此感謝您的的專業回覆,感激不盡!謝謝您!
A:
[quote:5e24339630="張"]大律師您好:
友人向我借款40萬,他說目前無力償還,所以他開了公司本票共20張各2萬元之本票,
發票人為 xxx股份有限公司 +負責人簽名 + 蓋手印
我的問題是:
1. 這家公司岌岌可危,隨時可能倒閉,若公司倒閉,此本票還具法律效力嗎?
2. 發票人為公司名,但未蓋公司大小章,與填寫統一編號,此本票還具法律效力嗎?
3. 若請對方重開個人名義之本票,須注意哪些事項?
先在此感謝您的的專業回覆,感激不盡!謝謝您![/quote:5e24339630]
您好:
本票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除了標明為本票以外,還必須有一定之金額、無條件支付及發票年、月、日的記載,也就是說本票的票面只要有寫這些東西,一旦流通就是有效的本票。至於若簽發支本票的公嗣後倒閉,仍然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命該公司給付票款,但是實際上是否能夠受償,就要看債務人是否還有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
若發票人謹記載公司名稱,而公司負責人並未簽名或蓋章於其上,不能認為發票人已完成簽名,發票行為未完成,票據債務不成立。
若請對方重開,請務必注意是否已完成前述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記載。但更重要的是,單純簽發本票並不當然可以用來證明借款債權的存在。借款債權存在的前提是交付借款的事實,因此常常在債權人向法院聲請做成本票裁定後,債務人提出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時,主張當初並未收到借款,此際如果債權人無法提出交付證明,那法院也只能判債務人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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