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 若於繼承之初,協議由一人A繼承房子,並由B擁有作主處理權,事後再賣屋分錢給原所有繼承人(4人)。
(其中C與D拋棄繼承權)。
以上情形,是否涉及『假繼承』及『假拋棄』的問題?? 觸犯何種法條?? 有刑責嗎??
感謝解惑,謝謝。
A:
[quote:c6f0977ade="譚"]請問: 若於繼承之初,協議由一人A繼承房子,並由B擁有作主處理權,事後再賣屋分錢給原所有繼承人(4人)。
(其中C與D拋棄繼承權)。
以上情形,是否涉及『假繼承』及『假拋棄』的問題?? 觸犯何種法條?? 有刑責嗎??
感謝解惑,謝謝。[/quote:c6f0977ade]
您好:
如果虛偽為拋棄繼承之意思,依民法八十六條規定,可能是無效的,也就是真意有所保留;而可能構成使公務登載文書不實罪責。但是,關於這種真意保留的情形,要有證據可以證明是虛偽意思表示,僅有事後分錢,不一定可以百分之百認定,拋棄者可以主張雙方其後受領分配是屬「贈與」行為。因此,在類似案件,若要主張權利,應事先搜集對方虛偽行為之確切證據,再為訴訟。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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