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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與紅利


蘇OO 發問於 2012-01-09 | 苗栗 | 資訊科技業

Q: (一)請問大律師本人與朋友合股開設公司已欲五年但因99年間因意見與理念不同而吵到不可開交因而被迫離開 公司.因本人是股東當初公司有買生產機具及公司車輛.本人要求退出股份清算結束公司對方不同意要求(對方是負責人)與本人持股相同.本人也未簽署股權拋棄書.請問本人是否可以請求年營業額的紅利要求若對方不同意要如何辦理
(二)因98年間公司財務出現狀況.與合夥人商討以公司名義由本人向朋友借貸100萬圓利息由公司支付至今已經還款70萬本人已經被迫離開該公司已兩年剩餘30萬及利息全未支付友人來向我要餘款本人該如何處理是否要提告.該如何告若寫存證信函可行嗎(也怕對方脫產把公司營業所得轉移)請問大律師本人該如何處理上述兩點問題若是要請律師該如何請
本人TEL:0988904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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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蘇先生惠鑒:
不知 台端合股是開設何種形式之公司?(無限?有限?股份有限?抑或僅為單純合夥?)不同之形式,在法律上都會有不同的規定。有些公司可以退夥,有些則無法,而僅能以讓渡之方式讓出股份。這個前提要件必須先了解,避免對 台端產生誤導。
當然,如 台端尚未退夥,自然可以參予分紅,可是分紅的基礎如何定?公司有無賺錢?賺了多少錢?這些都必須基於實際上的資料才會有確定答案。如手邊並無相關資料,第一要務應是請公司提供相關資料,如每年度的財報等,始有可能作為分紅的基礎。當然,若公司不同意分紅,協談不成也可藉由訴訟之方式請求。
至於公司借款乙事,當初若係以公司名義借款,原則上債務人即為公司。惟若 台端所組織為合夥或無限公司類型,則債權人仍有可能向 台端追債。故回到頭來,還是必須先了解 台端所組織者究竟是何種類型的公司或合夥,才能提供 台端明確的回答及操作方向。
令珩法律
溫令行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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