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我們公司現在發生一個狀況,目前大多數的電子公司皆要求下游供應商依照他們的需求準備材料.
一般都會要求供應商4~6週的材料準備.
但我們依客戶公司的forecast準備了材料,確造成庫存,但客戶拖延一段時間後不願意負擔責任.
因為我們雙方並未有採購合約,而該公司下單及提供Forecast,皆是使用e-Mail通知生產交貨及備料,
如此進行了2年皆無問題,但如今造成材料庫存;他們請法務人員說明,因為沒有採購合約,所以mail中要求我們準備材料的通知是無效的.
因此我想要訊問
1.Mail是否真的無法律上的責任?那現代人許多的聯絡皆是以mail聯絡不就是無效的.
2.我們公司是否可以依照先前兩公司交易的mail資料,要求該公司負責.
3.此事已經拖兩年了,之前該公司採購人員皆說明會處理,現在才說明無責任處理,所以是否可以提出訴訟?
4.該公司法務人員說明,即使是mail,也是該公司採購人員個人行為,是如此嗎?
謝謝
A:
[quote:e043b37144="李"]您好
我們公司現在發生一個狀況,目前大多數的電子公司皆要求下游供應商依照他們的需求準備材料.
一般都會要求供應商4~6週的材料準備.
但我們依客戶公司的forecast準備了材料,確造成庫存,但客戶拖延一段時間後不願意負擔責任.
因為我們雙方並未有採購合約,而該公司下單及提供Forecast,皆是使用e-Mail通知生產交貨及備料,
如此進行了2年皆無問題,但如今造成材料庫存;他們請法務人員說明,因為沒有採購合約,所以mail中要求我們準備材料的通知是無效的.
因此我想要訊問
1.Mail是否真的無法律上的責任?那現代人許多的聯絡皆是以mail聯絡不就是無效的.
2.我們公司是否可以依照先前兩公司交易的mail資料,要求該公司負責.
3.此事已經拖兩年了,之前該公司採購人員皆說明會處理,現在才說明無責任處理,所以是否可以提出訴訟?
4.該公司法務人員說明,即使是mail,也是該公司採購人員個人行為,是如此嗎?
謝謝[/quote:e043b37144]
您好:
E-mail 是現代商業上常用的聯絡方式,透過這樣的方式來聯繫,在法律上當然不會無效,重點只是在訴訟中要如何證明的問題。
至於您所提到的情形,在雙方間的採購契約還沒有簽訂、生效以前,並不成立採購供應的關係,是無法依據這樣的關係來求償,只能依照法律的規定來求償。但是參考民法第245條之1的規定: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前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如果您與客戶間的聯絡情形有符合上開規定的時候,是可以考慮據此起訴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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