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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真約定文件的日期錯誤認定問題?


bOOOOOOOOOO 發問於 2005-10-27 | | 公共行政業(軍公教)

Q: 您好:
我之前利用信用卡傳真申請中電信之轉帳代繳。結果因為傳真內容有誤傳真的號碼錯誤,如日期為「94年5月5日但卻填成93年5月5日」,上面的號碼也錯誤。但是該張申請書上面有需要確認號碼打勾的部份,我已經勾選。所以事後被扣繳了兩支電話費。雖然有親筆簽名確認無誤,但是內容日期卻是明顯錯誤,但該張傳真的上方已有顯示正確的傳真日期是「94年5月5日」。不曉得是否可以認定該張申請書無效?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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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民法第八十八條定有明文。如台端認為有錯誤,可參照上開規定,請求撤銷台端之意思表示,但需於一年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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