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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


tOOOOOO 發問於 2011-12-23 | 台北 | 服務業

Q: 三年前在某一間家俱行買了床組 因品質實在太差了 所以就在自己的部落格把對方的店名和地址都寫出來 三年後對方去告我毀謗 前幾天接到警察的電話要我去做筆錄 順便代有利的照片或證人去 如我所提供的東西可以證明我說的是實情 讓這件事是否可以結束掉呢

瀏覽人數:1534
林達傑

律師

A:  您好:
如果有任何可以佐證您在部落格所描述者,均屬事實,當然應該提供給警方或將來開偵查庭的檢察官,以作為有利於自己的證據。然而,因為警方的詢問只是偵查程序的開始而已,將來案件還會移送到檢察署繼續偵辦。所以,不管事實再怎麼明確,都不太可能經警察詢問以後就立即結案,但既然對方已經提出告訴,嫌疑人就有義務配合所有的詢問及其他偵查程序。
另外,因為不論公然侮辱或是誹謗罪,都是屬於告訴乃論的犯罪,也就是說對方必須要在知悉「犯人」之時起六個月內提告,所以,如果對方在看到你的部落格內容已經超過六個月才提出告訴的話,他的告訴顯然就不合法,檢察官可以很快地結案。這點也是你可以提出作為抗辯的,敬請參考。

參考資料: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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