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請問律師:
之前與友人合開有限公司,因某些因素而退股,可是退股金部分負責人以公司票開給我,到了兌現日期卻跳票,但是我的退股程序續在還沒送經濟部時公司就倒閉且負責人也失去聯絡,那支票還有它的效力在嗎?
如果我想向法院提出聲請支付命令又該如何做?
要先寄存證信函給負責人嗎?
債務人是公司還是負責人?
謝謝!
A:
一.有限公司並不容許退股,也就是不得主張將股本返還後直接銷除份、或是退股還錢。一般來說有限公司股東多半以轉讓持股的方式達到退股的目的,按公司法第111條規定:股東非得其他全體股東過半數之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前項轉讓,不同意之股東有優先受讓權;如不承受,視為同意轉讓,並同意修改章程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事項。公司董事非得其他全體股東同意,不得以其出資之全部或一部,轉讓於他人。
故,您的出資額不得直接向公司請求退股還錢,應向受讓人(您的提問並未敘述您將出資額轉讓何人)請求,是以公司負責人以公司票退還您的出資額,於法應有未合。
二.公司已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對於公司有債權仍得為請求。為您雖可以公司票對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但因前述之理由,屆時公司仍會聲明異議,拒絕給付該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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