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目前遇到的狀況,公司從一開始與我簽約2個月,再來是簽3個月,接著6個月,然後再簽一年的合約。然而我目前又接近合約結束的日子,我想請問公司如果無打算續簽合約,1.應於幾天前告知員工? 2.約聘雇人有遣散費嗎?
謝謝
A:
您好,回覆如下:
一、勞動契約,區分為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惟勞動基準法第9條第2項,「定期契約屆滿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不定期契約:一、勞工繼續工作而雇主不即表示反對意思者。二、雖經另訂新約,惟其前後勞動契約之工作期間超過九十日,前後契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您與公司之間之勞動契約關係存續超過90日,前後契約之間亦無間斷,因此您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契約視為不定期契約,而非契約內容所記載之定期契約。
二、依勞動基準法第16條第1項,「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您於公司內繼續工作一年以上,因此公司如欲終止勞動契約,有於20日前預告終止之義務。
三、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勞動基準法對於勞動契約僅區分定期與不定期契約,並不因約聘雇合約對資遣費有所影響。因此您已經在公司繼續工作近1年11個月,公司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後,應依法給予約1.9個月的資遣費。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加入我們的FB粉絲專頁「中小企業法律新訊粉絲團」,取得最新即時的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