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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撫養費


陳OO 發問於 2011-11-23 | 台北 |

Q: 你好!我前夫在96年根小三跑了.一直都沒付錢養小孩.我們在98年去調解委員會另外簽署一份協議但是從99年1月15日開始算起每各月給我3萬養小孩.可是他從來沒給過.今年10月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他餐廳跟他家的動產(他名下不動產都在他現在老婆名下.他只剩一間餐廳.他的餐廳是有限公司.但股東只有他一個人.他也是負責人)我們在11月7日去查封他店裡的動產.在那裡達成協議讓他分期付款每各月15號還我35000.可是他又在11月8號把他的餐廳過給他現在的老婆.11月18號核准了.請問我可以靠他毀損債權嗎?可以讓他坐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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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12b560c330="陳"]你好!我前夫在96年根小三跑了.一直都沒付錢養小孩.我們在98年去調解委員會另外簽署一份協議但是從99年1月15日開始算起每各月給我3萬養小孩.可是他從來沒給過.今年10月我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查封他餐廳跟他家的動產(他名下不動產都在他現在老婆名下.他只剩一間餐廳.他的餐廳是有限公司.但股東只有他一個人.他也是負責人)我們在11月7日去查封他店裡的動產.在那裡達成協議讓他分期付款每各月15號還我35000.可是他又在11月8號把他的餐廳過給他現在的老婆.11月18號核准了.請問我可以靠他毀損債權嗎?可以讓他坐牢嗎?[/quote:12b560c330]
您好: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條損害債權罪之構成要件,是指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於所述情形,依時間點及證據若顯示其確有隱匿財產或處分之行為,即確實有從事損害之行為。另則,若在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後,則屬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所從事之行為。依所述情形,若您已查封表示已得執行名義。因此,符合上開要件之情形,乃有可能涉犯損害債權罪。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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