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去年有人匿名到我的部落格辱罵~~經由提告後~~才知道原來是一個不同部門的同事!
後來我在偵查庭中也撤銷了告訴~~但是雙方沒有寫下任何和解書!
我一直以為他會向我正式道歉~~但是最後還是沒有!!
所以我再提告民事告訴~~但是他卻在民事答辯狀中寫出我都已經撤銷告訴~~現在又再提告民事訴訟~~~
這樣的騷擾他~~~還寫出我是(人格分裂)~~
我都已經在第一次不計較的撤銷刑事告訴~~現在請問~~~答辯狀中這樣罵我~~可以提告妨害名譽嗎?
A:
您好:
誹謗罪一個很重要的構成要件,是要有將「毀損名譽之事」,「散布於眾」的「意圖」。換句話說,本案例訴狀記載「人格分裂」有可能有毀損名譽之情形,但是在「散布於眾之意圖」(就是指有散布給大眾知道之主觀上目的)這一點,可能有點難構成。因為對造可能抗辯他只是寫書狀予法官,向法官說明事實而已,這就是他目的,他沒有散布於大眾的行為及目的。所以本案例,可能的問題點,即如前所論。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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