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與陳君有十多年生意往來,期間有借錢給他,有借有還.不收利息.近二年陳君用不同藉口向我借三次共二十餘萬元,經催討 他假借還錢 報警捉我.告我重利.還說有證人聽他說要給我利息.
在第一庭時無保釋放,第二庭時他說有證人,第三庭時證人未到,檢察官要我們和解,說趁證人未到,不討錢就不起訴.我說只要還十三萬元就好,那是辛苦錢,對方不肯,不還半毛錢,和解破局,檢察官要我們私下再談和解.
請問 :真的可以簽和解書嗎?有了和解書和撤消告訴狀,檢方和法院真的不起訴嗎?
謝謝您!!
A:
您好:
這種型案件,雖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仍要依實際狀況判斷是否涉嫌犯罪。於本案,若檢察官認為並無犯罪情形,且尊重和解結果,而參酌證據予以不起訴處分,即依職權判斷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謝謝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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