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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對方惡意濫訴誣告


米O 發問於 2011-11-04 | 台北 |

Q: 日前本人告兩人在網路上發表言論妨害本人名譽,後來此案不起訴結案,本人也未再去再議。
未料此兩人...因有人告知他們誣告不能再告誣告所以可以利用對本人提告誣告來達騷擾目的,日前收到地檢署的通知書?

想請問律師,此兩人確實有發表過那些言論,本人並無捏造任何非事實或偽造他們的言論(言論皆從網路上列印下來) 我這樣真的構成誣告了嗎?,對方對本人提告誣告乃是刻意要騷擾,真的誣告無法再告誣告嗎?對於他們這種濫訴行徑有無救濟方式,可否都不出庭?因為根本就沒有誣告之實,先前不起訴只是因檢察官偏袒被告,後來也不想浪費時間在這官司上面,所以才沒再去再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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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原則上,依據法院判例見解,告訴人所訴之事實,若有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而為申告,以致不能證明其所訴之事實為真實,縱被訴人不負刑責,而告訴人因缺乏誣告之犯意,亦難成立誣告罪。更何況,您所述為事實,只是要件未能適用,以致於不起訴,所以若您無誣告之不法故意,不會成立誣告罪。至於對方誣告是否濫訴,由檢察官去判斷,最好還是去開庭一次,向檢察官示示之前已查清楚,希望不要再傳訊,請檢察官直接作成不起訴處分。如果您再報提出誣告,就會沒完沒了,不建議繼續互相告下去,以免造成自己的困擾。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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