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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害的提告程序


南O 發問於 2011-11-01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請問您上星期五與友人去喝酒與店內經理因口角而互毆,後來雙方的友人出面協調我們以為互不追究了,但是當天同行的友人在路上遇見了對方,對方告訴他已經對我們提出傷害和恐嚇了而且警方已經函送了,於是我也到醫院驗傷並開立證明,但當天出面協調的友人對我們說已經和對方說好了這兩天會去撤銷告訴,可是我們怎麼知道他們有沒有去撤銷?現在我門要向對方提告嗎?還是有驗傷證明出庭時再提告就可以了,提告和備案有什麼不同?這兩項都要在事發當天在當地的派出所辦理才可以嗎?麻煩您可以告訴我們現在要怎麼做嗎?謝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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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d9ec921d26="南昭"]您好:請問您上星期五與友人去喝酒與店內經理因口角而互毆,後來雙方的友人出面協調我們以為互不追究了,但是當天同行的友人在路上遇見了對方,對方告訴他已經對我們提出傷害和恐嚇了而且警方已經函送了,於是我也到醫院驗傷並開立證明,但當天出面協調的友人對我們說已經和對方說好了這兩天會去撤銷告訴,可是我們怎麼知道他們有沒有去撤銷?現在我門要向對方提告嗎?還是有驗傷證明出庭時再提告就可以了,提告和備案有什麼不同?這兩項都要在事發當天在當地的派出所辦理才可以嗎?麻煩您可以告訴我們現在要怎麼做嗎?謝謝您[/quote:d9ec921d26]

您好:
一、如果雙方互毆成傷,則互相對於他方都可能成立傷害罪。
二、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之罪,告訴期間為六個月;因此,在六個月內有權利提出傷害告訴,如果不追究就可以向地檢署撤回告訴。
三、撤回告訴,通常會製作「刑事撤回告訴狀」,向地檢署提遞狀,因此,要確認對方是否撤回,請對方提出撤回的遞狀證明即可。
四、提告與備案,並非法定的名詞。一般說明,派出所備案就是指被害人還不想提出告訴,只是向派出所說明核備一下,因此沒有告訴的意思;提告就是提出告訴的意思。因此,一種是沒有告,一種是有告,有很大的區別。
五、若要一次性解決紛爭,可以雙方製作和解書,就所有事情寫清楚,互不追究,未告的不告或已告的撤回告訴等等,比較不會衍生其他爭議。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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