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家父於民國70年購入一塊土地及地上建物,
購入時與前地主協議購買該土地及建物,
該土地當時的產權分為三份,一份為一米平方公尺,剩下的兩份均為30米平方公尺,
而過戶時前地主只有將兩份30米平方公尺的土地及地上的建物過戶給家父,
家父當時並不知道有該土地還有一塊一米平方公尺的土地未過戶,
而家父認為當年的買賣有包含這塊未過戶的一米平方公尺土地,
請問律師,家父有權主張這塊土地的所有權是屬於他的嗎?
如該地主不願歸還,能循法律途徑解決嗎?謝謝律師
A:
您好:
基於當時的買賣契約關係,您父親是可以要求對方履行合約並辦理過戶,但因為年代久遠,已經超過15年的請求權時效,若對方主張時效抗辯,則將會敗訴。
以上意見,供你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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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中傑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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