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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時效取得地上權嗎?


阿O 發問於 2006-08-29 | | 傳統製造業

Q: 你好:


在一塊1300多平方公尺的土地上蓋屋居住25年(佔地30多坪)
房屋無所有權狀是違建,土地所有人已死亡無人辦理繼承,只有登記管理人
請問我們是否可以去辦理取得地上權?
需準備什麼文件? 
取得的機會有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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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賢宗

律師

林賢宗律師事務所

A:  阿皇:你好!
以時效取得地上權,依民法第772條準用第769、770條之規定,為法之所許。惟其前提須具備自始即行使地上權之意思而佔有使用他人之土地,始能起算地上權之取得時效(最高法院64年台上字第2552號),時效屆滿後又須在土地所有權人以無權佔有訴請拆屋還地以前聲請當地之地政機關登記為地上權人始有可能取得地上權登記(最高法院86上829號),此時土地所有權人固無義務協同或同意辦理登記。
然占有人若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由其一方申請登記為地上權人,經登記機關受理,在公告期間,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異議者,登記機關應依土地法第59條第二項規定予以調處,不服調處者,應於接到調處通知後十五日內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調處結果若對占有人不利,占有人對土地所有人提起之訴訟,即得請求該土地所有人容忍其辦理地上權登記,以排除土地所有人之異議,使登記程序之障礙除去,俾完成地上權登記(最高法院83台上3252號)。
申請登記時須準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證明文件,如房屋起造證明、水電、設籍證明、行使地上權意思之證明,如當初向地主取得土地建屋之同意書之類,另建屋之範圍須有複丈成果圖可資依據,當然申請登記之申請書亦不能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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