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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呢?

該如何維護我的權益呢?


郭 發問於 2005-10-25 | | 民生消費休閒業

Q: 律師您好
因最近踫到一件不可思疑的情事,準備與人對簿公堂,但不知從何處著手?如何著手維護權益,所以想請教,請求律師指點迷津。
案情:
本人於今年3月間以20,000,000元向甲銀行取得一不良債權,擔保抵押物共104筆土地(山坡地),債權範圍﹕全部,權利價值﹕32,000,000元(最高限額,債權額確定於償還日止共2965萭元本金利息),債務人﹕六人,於四月間送地政機關辦妥抵押權讓與登記完成,接著本人以此權利再向各土地所有權人、登記簿上之債務人協調還款事宜,事情如期進展中,突然間甲銀行以該不良債權之舊債權憑証申請執行名義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不動產、銀行戶頭,索求金額25,000,000元本金,再加利息….等,本人去電甲銀行問,經辨人員說它們只讓與抵押權給我,它們還保有債權因為它們留有當初債務人借款時的借據與本票,是我自己不拿走。今還錢於本人(有塗銷土地上抵押權設定)要告我詐欺,協調中的止步,本人權益嚴重受損,如今只好對簿公堂,在高雄訪談過幾位律師,有的可能是只熟悉刑法,對民法債、物權、登記法規、不知所云,在網路上拜讀過些許文章,明白事有專攻,今面對的是一家銀行(地區性),不能不小心,又要維護權益,想請教律師,這討債權利歸誰?在這事上,本人該如向著手,有何權益?在高雄、臺南到哪裏找這方面優秀律師?煩請律師費心解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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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民法第八百七十條定有明文,且抵押權係從屬於所擔保之債權而存在。又讓與之債權附有不動產抵押權者,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該抵押權於債權讓與時,隨同移轉於債權受讓人,受讓人於抵押權變更登記前,即取得該不動產抵押權,不受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之限制。惟此項依法律直接之規定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其情形與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規定者無異,依該條規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
依台端來文所述,銀行自不可能僅單獨將抵押權讓與,且既然債權已讓與,借據與本票係僅債權之證明,銀行將債權讓與後,已非債權人,自不得再主張債權人之權利,故台端與銀行之間之接洽過程,與銀行之作法,均有違常理。
我只能建議你帶著資料找律師研究,再決定如何行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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