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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債權憑證時效因債權發生原因有所不同嗎?

債權憑證時效因債權發生原因有所不同嗎?


劉OO 發問於 2011-09-20 | 台中 | 傳統製造業

Q: 1.民法第137條第3項: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
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2.票據法22條第一項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
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3.請問:
(1)債權憑證時效會因債權發生原因不同而有所不同嗎?(如借款/貨款時效有所差異嗎?)
(2)客戶支付貨款跳票,公司已於99年取得債權憑證,此債權憑證有效期是3年(票據法規定)或5年(民法規定)?
敬請協助處理,t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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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尚

律師

A:  您好:
茲就您的問題簡要回覆如下
一、所謂「債權憑證」,是指當強制執行無結果時,由法院執行處所發給債權人之公文書,債權人之後如發現債務人有其他可執行之財產,即可持債權憑證再次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二、債權憑證之時效,原則上依該債權之時效而定:
(1)一般債權之時效為15年(民法125條)
(2)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時效為5年(民法126條)
(3) 餐廳或旅館的食宿費、醫生診療費、律師或會計師之報酬、商人所提供商品之代價等,時效則為2年(民法127條)
(4)票據之時效:匯票及本票時效為3年、支票時效為1年(票據法22條)
三、判斷債權憑證時效之方式如下:
(1)原債權之時效短於五年者,須區分其執行名義是否為確定判決或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a.若為確定判決或是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支付命令),則其時效延為5年
b.若非與確定判決同一效力者(如本票裁定),則仍依其原債權之時效(如本票之時效為3年、支票時效為1年)
(2)原債權之時效長於五年者,則債權憑證之時效即依原債權之時效為準。

謹供意見如上,請卓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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