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頂讓金問題


謝 發問於 2011-09-12 | 台北 | 服務業

Q: 1.當初頂讓未寫頂讓金合約書,只用轉帳方式轉到對方戶頭~戶名是xx快餐店

2.頂讓金先轉帳,後總公司簽加盟合約,但是事後我不頂讓了,在合約生効前解約,請總公司取消加盟合約,也已取消合約,但是取消後對方不肯退頂讓金,請總公司出面調解,但是總公司說只負責加盟合約的部分,頂讓金部分自己要跟頂讓者解决,而目前那間店還是由頂讓者繼續營業,房屋合約也是頂讓者的名字


請問在加盟合約生効前解約了,這樣頂讓金是否拿不回來....或是可以依法律途徑要回來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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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題意所述事實,應該有二種法律關係。其一是頂讓者與您的頂讓法律關係,其二是您與總公司的加盟店契約。
二、據所述內容,總公司與您的加盟店契約在生效前,似乎已合意終止或是因某理由而解除或終止了,因此,這部份較無法律爭議。有爭議的是您與頂讓者間之履約爭議,因為您與頂讓者沒有簽立書面的契釣,無法依雙方明示的證據來判斷終止後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說,雙方有無約定如果不加盟了,頂讓金是否要退回?或是沒收?換句話說,如果當初雙方言明若未加盟,則頂讓金應該要退回,頂讓者就有違約。實際上,頂讓金是若包括軟、硬體內容,頂讓者仍繼續營經,似乎也不合理。因此,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說明頂讓關係終止,應退還頂讓金,俟頂讓者的回應,再決定後續的法律行動!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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