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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他人遺失悠遊卡


陳OO 發問於 2011-09-07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因使用他人遺失之悠遊卡,被遺失主控告提出刑事訴訟,欲告我為侵占罪。
雖然事後已經悠遊卡歸還失主,也多次向失主提出和解的請求,但是遺失主總聲稱尚未想好和解內容,遲遲未能有進一步的和解動作。
目前已經到警局作完筆錄,請問接下來會遇到何種狀況,又應如何解決?
1.若能與失主達成和解,接下來會遇到何種刑事處分?
2.若不能與失主達成和解,接下來會有何種刑事處分?因為我打算明年出國念書,這是否會讓我無法出境?是否需要找律師幫忙解決呢~?
煩請賜答,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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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侵占遺失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在刑事罪責部份,是很輕的罪。因此一般說來,若屬初犯,且侵占價值不高,檢察官應該會勸雙和解,然後給予緩起訴處份,所謂緩起訴處分,就是在一定期間不犯罪,於該期間過了,就視同不起訴,也不會有前科,不會影響出國念書的!只要真誠向檢察官表達改過自新的意思,不會有太大的問題的!供予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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