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去年陪朋友去買機車(那時我19歲)
那時因為趕時間老闆就叫我當保證人 說這樣就可以馬上好
那時我朋友也保證說會按時繳錢
我問說會不會通知家長 他說不會 有簽名蓋手印跟影印雙證件
最近我朋友沒有去繳錢我有接到分期公司的電話
說如果再沒收到錢就要聯絡我父母
可是現在我20歲了
這樣那時的合約是有效力的嗎?
謝謝律師
律師
A:
您好,
茲就您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一、 民法相關規定如下:
(一) 第12條:「滿二十歲為成年。」
(二) 第13條:「(第二項)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第三項)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
(三) 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四) 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五) 第81條:「(第一項)限制行為能力人於限制原因消滅後,承認其所訂立之契約者,其承認與法定代理人之承認,有同一效力。(第二項)前條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六) 第739條:「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
二、 本件您於簽訂保證契約時仍未成年,屬限制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79條,您所簽訂之保證契約,於未得法定代理人(即父母)承認前,仍不發生效力(並非無效)。除您於成年後曾向該債權人承認該保證契約外,該保證契約並不因成年而發生效力。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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