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先前有某甲常常於網路上意圖影射本人為「恐龍妹」,後續告知此人不要亂罵人恐龍妹,結果他竟然在公然的場合回應本人
「恐龍妹這名詞很好聽啊 不然妳怎麼一直念念不忘還一直認為自己就是 真奇怪」。
請問律師於公開場合對本人發表「恐龍妹這名詞很好聽啊 不然妳怎麼一直講 還一直認為自己就是 真奇怪」,是否涉及公然侮辱罪行? 本人從來就沒有覺得自己就是恐龍妹,某甲可以於公開場合這樣子講?使本人難堪嗎?
律師
A:
您好:
一個用語,是否算是對個人人格、聲譽有所貶損?必須依照當時的社會通念加以判斷。而以目前網路、媒體,甚至整個社會評價看來,「恐龍妹」都應該算是足以貶損被害人的社會評價的用語,也似乎沒有任何的具體案例,可以看到有人用「恐龍妹」去對人作比較中性,或是正面的評價。所以,只要對方使用的方式、場合,足以被認定符合刑法「公然」的要件,他的行為就有可能會涉犯刑法第309條的公然悔辱罪。
林達傑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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