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如果有一個人一次狀告5X多人妨害名譽,讓5X人上從台灣各地上去台北做筆錄與開庭
之後5X多人獲得不起訴處分,這5X人中,有人(A)告訴原告說,你只要還給大家因為這件事情造成的損失
就會盡量協調大家不要一個人對你一告,讓你全台灣到處去做筆錄與開庭
原告反而告(A)妨害自由
請問一下這樣A有機會被以妨害自由起訴嗎?
個人是覺得A只是告知別人可以進行的法律動作而已,並沒有限制原告的行動,這樣真的會成立嗎?
謝謝律師
A:
您好:
相互間因法律爭議提出之民事或刑事訴訟,是憲法上的訴訟權利,因此,原則上沒有妨害自由的問題。因為各個當事人,有其憲法上的訴訟權利,要個別或集體行使,容有自由。且刑法上的妨害自由的要件,是指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對他人提出訴訟,並無上述要件之構成。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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