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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款給付


王OO 發問於 2011-08-04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敝公司為債權人, 曾與債務人在二審時達成和解, 債務人願將償還貨款及退回剩餘未用完的商品, 但事後卻未照和解內容依期限內償還與債權人, 經由存證信函催討也置之不理. 據了解債務人又將剩餘未用完的商品刻意變賣, 請問律師此債務人是否已經構成違法? 背信或毀壞債權 ?

此外債務人在一審時,曾提供不實的文件謊稱債權人持有債務人設備,及債權人的產品有瑕疵, 給法官要求減少償還金額, 請問律師如此行為是否已經構成偽造文書及毀謗之罪?

懇請律師大人解惑, 敝人不勝感激.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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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根據您來函之內容,扼要說明如后:

一、貴公司曾與債務人在二審達成和解,如係依法作成和解筆錄,則該和解筆錄可作為執行名義,如債務人不依和解筆錄內容履行。則 貴公司依強制執行法規定可對債務人進行強制執行。
二、另依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按照目前實務上的多數看法,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僅需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規定之執行名義,得以隨時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均屬之。所以如您的和解是以法院作成和解筆錄的方式為之。則依您來函所述,債務人構成該條犯罪的可能性相當高。
三、至於債務人曾經提出不實文件予法院作為訴訟上之證據,則依其情形可能構成偽造文書罪、行使偽造文書罪。但是否構成誹謗罪,則仍須視文件內容以及債務人之行為方式而定,且應另行提請注意者,即誹謗罪為告訴乃論罪,有6個月告訴期間之限制,一併提供您作參考。
四、以上,再請卓參。如有任何問題,可電:(02)2706-6566黃世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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