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我們夫妻倆沒有小孩,是不是因為如此我們其中一方若先去世另一方的父母手足就能分去世那一方的遺 產?預立遺囑可以確保剩下的一方取得所有遺產嗎?有什麼方法可以保障我們在一方去世後剩下的人可繼承所有財 產?
謝謝律師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及第1139條定有明文。又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二、因此,若夫妻無小孩,則其中一方死亡者,即由其配偶與其父母共同繼承,若該配偶無父母者,則由其配偶與其兄弟姊妹共同繼承。上開情形,配偶均得取得遺產二分之一。
三、又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民法第1223條規定:「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是以,被繼承人得以遺囑自由處分其遺產,但不得侵害各個繼承人之特留分,換言之,特留分是為有特留分權人之繼承人所為的特別保留,因此,在特留分的範圍內,不得以預立遺囑方式將所有遺產歸屬一人所有。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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