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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看問答 契約.債權回收.損害賠償 債權轉移通知時效問題

債權轉移通知時效問題


阿O 發問於 2011-07-12 | 台北 | 傳統製造業

Q: 律師您好:
請問==>民法第297條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請問律師,上面==>通知時效有規定要在債權轉移的那一天?是在債權轉移當年度就要通知債務人,或是過了10年後再通知也有效力?

==>請問通知債務人==>法律有否規定要用何種方式,才有效?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請問代表何種意思?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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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基本上,「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就是指如果債務人不知道債務已經被轉讓了,似乎對債務人來說是奇怪的,因此法律特別規定轉權轉讓,要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才會發生效力。其次,通知沒有時效的問題,通知之時就是「債權轉讓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之時」。但是就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就算沒有通知債務人,內部還是有效力的,這部份應該要區分清楚。再其次,債權本身的時效,受讓人應繼受之。換言之,債權的通知時效,與債權時效,這兩者是不同的概念,也加以說明一下。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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