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你好:
朋友98年有跟我借50萬元,但目前確連絡不到人,當時借款時沒寫借據只有匯款資料,
請問我要如何才能要回這筆錢.
謝謝律師
A:
敬覆如下:
一、依民法之規定,您與對方縱無簽立書面借據,但你們之間仍成立新台幣50萬元的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只是將來有訟爭時,如果對方否認此借貸行為,則必須由您先舉證該借貸契約成立、如何成立、內容為何等,例如您說的匯款紀錄、當時知悉該借貸行為的第三人等,均可為訴訟時舉證證明的方式。
二、目前建議可先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聲請對方住所地之法院對對方核發支付命令,如對方就支付命令有異議,屆時您可再依法院來函決定是否對對方提起民事請求清償借款之訴。
以上回覆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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