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您好:
想請教您~我有一房子在三重出租,目前的情況是與房客早無租約,其也積欠我多個月租金未給,現在他也沒在住了,可是東西都堆在我屋內,房客避不見面與聯絡,請問我要怎麼辦??又不能強行入內,我有什麼方法可以強行進入或清走他的東西的辦法嗎??或能由警察機關強制令其出現與我聯絡使其搬離嗎??
勞您提供好方法解決困擾~麻煩您了~謝謝!
A:
依您所述,你與該房客之租約似已超過原本之租賃期間,而未訂新約,而依據民法第451條之規定,租賃期間屆滿後,承租人仍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而出租人不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租賃繼續契約。因此,依法您與該房客應仍存有合法之租賃關係。
惟該房客如依您所述以積欠房租多期,依民法第440條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延租金達二個月之租額,便可向房客主張終止租約。
建議您可先發函向該房客要求支付租金,如房客不欲支付,則可向房客表示終止租約,之後如房客拒不搬遷,您可再依照訴訟程序請求房客遷讓房屋。
玉山國際法律事務所
廖于清律師
(02)2311-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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