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日前(1月1日)在部落格內遭不認識的"某新創的雅虎帳號"公然侮辱叫本人去看精神科和吃藥,類似言論共發表6篇,後於7月1日於地檢署提出告訴,未料檢察官跟本人宣稱已逾告訴期間1天,更宣稱準備要為不起訴。
本人深感納悶,縱使因日期計算錯誤逾告訴期間一日,可是不是應以【知悉犯人】起算六個月內提告嗎?
本人根本到七月1日,甚至出偵查庭都還尚未知悉犯人是誰?僅知是某新創帳號....
到底是以本人知悉某新創帳號公然侮辱本人當天起算?? 還是以檢調單位查出帳號使用人起算
真的很困惑,如果真的逾告訴期間,是不是還有其它補救方式
煩請回覆,感激不盡!
謝謝律師
A:
您好: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三七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因此,告訴期間是以告知訴人知悉犯人之時起算之。知悉有該犯罪行為,是否一定知悉該犯罪行為人?並非一定。因此,若台端欲主張未超過告訴期間,似得以未知悉犯人為何人,故尚未能以知悉行為事實來計算告訴乃論之期間。所以台端得書寫陳報狀予承辦檢察官,謂雖知悉某帳號之人有犯罪行為,但尚未知悉犯人,再視檢察官其後處分或認定之事實,來作為後續台端權利救濟之判斷。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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