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債務人避不見面並且都於每年五月30更換工作,以至於我到國稅局查到他資料時他已經離職,因為國稅局只能查到他去年的稅務資料,所以我只強制執行過一次他的薪資所得,想請教如何才能得到債務人當年的工作資料,又或他刻意於5月30更換工作藉以逃避債務,如此的行徑債權人是否有其他途徑可以保全債權的追討~
敬情回覆 感謝~
A:
您好:
有關工作薪資,因為要由國稅局方面才能查得資料,所以若債務人變更工作,確實很難查得新工作。若能查得債務人之戶籍或住居所,就其住居所內之動產加以查封拍賣,也是滿足債權的一種方法。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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