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在今年5月份,我們找了香港當地一家海運公司,之前沒跟他們合作過,第一次的交易金額較小,他們給的帳單付款條件是月結30天,第二次的交易金額較大,他們要求貨物到目的港之後7日內付款,由於和第一次的付款條件不符談判破裂因此我們決定不給這家海運公司運了,但這家海運公司竟扣住我們的貨物要求我們把第一次的貨款結清之後才把貨物還給我們,我們貨物的價值遠高於那筆貨款,那個海運公司可以這樣要求嗎???我們有沒有甚麼法律條文可以規範這種行為呢???
在這裡先謝謝您的回答
A:
碩成國際法律事務所 陳忠儀律師答覆如下:
本案應先確定準據法是否為我國法,如適用我國法,按民法第647條之規定運送人僅得就就清償之運費範圍內,行使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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