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法院公正的租賃契約約定不可轉租 ,房客違約將房子轉租,我已寄出存證信函要求七日內交屋,即(6/22) 目前使用房子的房客願意在7/31搬走,但此房客卻要我負擔房屋契約未到期即(11/20)的違約金給她,請問如何把房子要回來才合法?
謝謝律師
A:
您好:
茲就提問簡要回覆如后:
依民法第443條規定:「承租人非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物轉租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物轉租他人者,出租人得終契約」。由於您與承租人已約定不可轉租,且租賃契約業經公證,因此承租人已明顯違約,您可依法終止租約。另您與二房客間並未簽訂租約,雙方並無租賃關係存在,是二房客顯無理由依房屋契約請求違約金,因此您可主張業與房客終止租約,二房客已無法律上居住理由,請其儘速搬遷,否則即屬無權占有,將可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蔡雅蓯 律師
創建國際法律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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