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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命令


蔡OO 發問於 2011-06-14 | 台北 | 服務業

Q: 您好:
我民事遷讓房屋一審時有繳反擔保金,二審確定敗訴必需交付權狀及房屋
該屋我早就遷離,戶籍也已遷出,且聽說原告戶籍也已遷入該屋,現在收到執行命令15日內需履行不然強制執行
1、請問我早已不住在該屋,僅鑰匙及權狀還在我這,我該如何避免見到原告(見到恐會情緒失控)而順利履行交付?
2、如果不理執行命令讓法院強制執行,法院會如何強制執行?未履行要負擔執行費用是多少?(我繳反擔保金為21萬〉或是反擔保金會因不履行執行命令而遭法院沒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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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既然已經判決確定,若欲避面遇見對造當事人,就遷讓房屋部份,若已履行,可陳報予民事執行處的承辦股別法官,其次,有關交物權狀物品部份,也可以聯絡書記官,看這部份如何交付履行。其餘欲表達的事項,均以寫陳報狀予法官詢問,或直接電詢承辦的書記官,會清楚知道應如何為後續之處理。謝謝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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