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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角糾紛和解過後的報復行為


莊OO 發問於 2011-06-09 | 台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本人於日前6月1日發生行車糾紛
本人開轎車於慢車道
和旁邊騎乘摩托車的騎士距離稍近
在停紅綠燈時 摩托車騎士與本人爆發口角
對方(摩托車騎士)無任何損傷
指責本人開車太近嚇到
口角完 本人不與理會(畢竟對方沒有任何損傷)
待綠燈右轉後 摩托車騎士氣憤之下用腳踹本人轎車後方
本人隨即停車 並下車要抓住想逃跑的機車騎士
本人則為了抓摩托車騎士 滑行一下照成小腿撕裂傷
摩托車騎士主動報案 警察到達現場
對方說我開車太近 差點撞到他
經警察一番調解 達成和解
摩托車騎士賠償本人200元新台幣合解
(畢竟先動手的人是錯的
換成是我真的撞到他 我是有法律責任)
(事情發生剛好在彩卷行)
因為有麻煩彩卷行老闆調閱監視器
所以賠償的200元是做公益給了彩卷行
期間無填寫報案三聯單與和解書

事發過幾天後 本人發現轎車的引擎蓋被踹了好幾腳
導致板金凹陷
想說停車停在自家停車格停了三年都沒事
"住家後面的自有停車位 後面是圍牆圍起來 一般外人沒再進入的
也不會有所謂的亂停車糾紛"
不會這麼剛好吧
回想當時警察做的小筆記
本人再說住址時 說住在這條街上 門牌也說了
本人是不是可以合理的懷疑對方的報復行為

謝謝律師

目前已調閱自宅的監視器 不過只能照到有無黑影進出
無法清晰的照到臉孔 是否能當成證據
假如要調閱其他路口監視器需要如何準備
我是否該寄存證信函或保留法律追訴權呢

再次謝謝律師 能撥空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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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欣佑

律師

承恕法律事務所

A:  莊先生:
若您欲追究刑事毀損罪責,可以向轄區內警察局報案,請求偵辦員警為您調閱附近監視錄影帶期能進一步特定犯罪嫌疑人,以上回答,謹供參考.
陳欣佑律師2011/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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