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ㄧ般認定 ~ 只要是正品就有權利可以出售 ... !!
請問 :
1. 正品狹義說法 ... 只要是跟" 原商標人合法授權的代理商 " 所購入的商品 .. 即可視為正品 ?
2. 授權販售 / 授權製造... 是不是必須獨立看待 ... 不能視為相等權限 ?
3. 承上... 如果銷售 "授權製造廠" 所販賣的瑕疵品 ... (非經原商標人授權販售瑕疵品) ... 是不是就違反商標法 ? 因為這些廠只有授權生產沒有授權銷售 ???
謝謝律師
A: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按商標法第30條第2項規定:「附有註冊商標之商品,由商標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或經有關機關依法拍賣或處置者,商標權人不得就該商品主張商標權。但為防止商品變質、受損或有其他正當事由者,不在此限。」因此,附有商標之商品由商標專用權人或經其同意之人於市場上交易流通後,商標專用權即已耗盡,對於持有或繼續行銷該商品之第三人,不得再為主張商標專用權。
二、授權製造廠商若未獲得商標權人授權販售,則製造廠商僅取得製造之權限,但製造後仍不得販售,而製造廠商此時既未取得販售之權利,則此時由製造廠商所販售之商品,即無權利耗盡原則之適用,則商標權人於此時,仍可能對於持有或繼續行銷該商品之第三人主張商標專用權,不可不慎。
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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