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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購進口機車,遭拖延無法交車


謝OO 發問於 2011-06-06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您好~
本人於 2011/04/23 向太古汽車訂購 Vespa LX150 2010年式機車一輛,合約書上只有寫預定交車日為 5/21。
買賣條款中只有寫到若買方無法依約於三十日內完成交易,最高會被扣除訂金的 10%,但卻沒有寫到若是賣方無法依約交車,會有什麼賠償,請問這樣有符合公平交易?買方能有什麼主張?

延伸問題...
太古業務員於四月底口頭說明,該 Vespa 進口機車已船運抵達台灣,等進口文件備妥可於五月初交車,因本人出差問題,所以交車日期還延後到 5/21 日,但一直到五月底,業務員都沒有用任何方式連絡告知無法順利交車,都是買方自行電話連絡業務員,才被告知因內部作業問題,要再延期幾日,就這樣拖延了兩三次,一直到上星期五 6/3 才又說明,需要等到 6/20 或是 6/28 日,而且從 2010 年出廠車輛,變成 2011 年車輛。

網路上也找到許多第一批 (四月底前) 訂車的消費者,沒有辦法順利領車,但卻看到比較晚訂車的其他車主,卻已經領到車輛。

由種種跡象來看,不知針對以下幾點,是否能有什麼主張
1. 四月底開放訂車時,太古已知無法交車,所以改訂 2011年式交車,卻不對消費者明說,以致消費者苦苦等待。
2. 領車的順序並沒有按照訂單順序,早訂的消費者並沒有比較早領到車,似乎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於排隊訂車的期望。

第一次遇到此種買賣糾紛,問題有點混亂,請見諒。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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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quote:26f6a8d8b6="謝淞名"]您好~
本人於 2011/04/23 向太古汽車訂購 Vespa LX150 2010年式機車一輛,合約書上只有寫預定交車日為 5/21。
買賣條款中只有寫到若買方無法依約於三十日內完成交易,最高會被扣除訂金的 10%,但卻沒有寫到若是賣方無法依約交車,會有什麼賠償,請問這樣有符合公平交易?買方能有什麼主張?

延伸問題...
太古業務員於四月底口頭說明,該 Vespa 進口機車已船運抵達台灣,等進口文件備妥可於五月初交車,因本人出差問題,所以交車日期還延後到 5/21 日,但一直到五月底,業務員都沒有用任何方式連絡告知無法順利交車,都是買方自行電話連絡業務員,才被告知因內部作業問題,要再延期幾日,就這樣拖延了兩三次,一直到上星期五 6/3 才又說明,需要等到 6/20 或是 6/28 日,而且從 2010 年出廠車輛,變成 2011 年車輛。

網路上也找到許多第一批 (四月底前) 訂車的消費者,沒有辦法順利領車,但卻看到比較晚訂車的其他車主,卻已經領到車輛。

由種種跡象來看,不知針對以下幾點,是否能有什麼主張
1. 四月底開放訂車時,太古已知無法交車,所以改訂 2011年式交車,卻不對消費者明說,以致消費者苦苦等待。
2. 領車的順序並沒有按照訂單順序,早訂的消費者並沒有比較早領到車,似乎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於排隊訂車的期望。

第一次遇到此種買賣糾紛,問題有點混亂,請見諒。謝謝~[/quote:26f6a8d8b6]

謝先生:
您好!
一、依您所述事實,應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由於對方已超過約定交車日期仍未交付您訂購之機車,除非對方有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未為給付,方無庸負遲延責任(民法第230條參照)。
二、若對方沒有不可歸責之事由,依民法第231條您可以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之損害,如果遲延後之給付,於債權人(您)無利益者,依民法第232條並得拒絕對方給付,而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但此之損害及遲延後之給付於您無利益之部分,您都必須負舉證責任,方能請求賠償,謹併此指明。
三、若對方交貨順序未依照訂購順序,或有故意欺瞞導致無法如期履約之情事,對方又遲不提出合理說明,為免訟累,宜檢具相關證明,或會同其他訂購之消費者,向臺北市政府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協商解決之道。如無法調解成立,再考慮檢具相關資料起訴求償,爭取您的權益。
四、以上法律意見,請卓參,謝謝 。
張衞航律師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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