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毀謗案件


陳OO 發問於 2011-06-02 | 台北 | 服務業

Q: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對方已經對我提告毀謗
但卻打電話到南部老家對我媽訓斥一番
甚至跟她說要告我...等等內容
請問我媽並非當事人
她原本也不知道此事
我打算自行解決就好
因為對方是第三者
我也不覺得我有用不當的言詞毀謗她什麼

請問我可以針對她威脅我媽要告我提出什麼反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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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依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而實務上認為,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二、也就是說,需受通知的對象因為這個通知而產生恐懼方構成本罪,所以重點在於對方通知的內容為何;另外,如果內容單純是表示要提告的話,實務上可能被認為表示提告一事乃係將雙方紛爭由法院做出釐清,為正當之權利行使行為,而難謂為犯罪,一併說明。
三、如再遇有相關情事,建議您可為錄音蒐證,事後方能確認對方表示之內容,亦得向本案檢察官提出說明。
以上供您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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