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高雄某家二手名牌包專賣店依市價賣我40個名牌包,去年11月在雅虎賣場賣了其中一個MJ的豹紋包,被買家說此包疑似仿冒品退回也還給買家8000元,拜託MJ的代理商開鑑定書,再到警局告她詐欺,開偵察庭時檢察官要求雙方合解,她當天下午打給我只說明還我MJ豹紋包金額而已,目前尚未收到和解通知書
我也是二手名牌包專賣店,在店內和雅虎賣場皆有販售,三個MJ的包也是疑似仿冒品,有請MJ代理商開鑑定書,二個在店內一個賣掉了,準備再去警局提告,警察說只能要求賠償十萬元就差不多了
請問~我可以針對營業額每月虧損部份求償嗎?
40個包已經賣掉17個了,如果賣掉的其中滲雜仿冒品,買家反過來告我怎麼辦?
商標法:民事部份求償仿冒品零售單價的500倍至1500倍金額,也可以賠給
非商標權人嗎?『四個仿冒品用最低500倍』賠我所有損失算獅子大開口嗎?
(我找律師訴訟+四處取證+調查事實等花費的合理費用和訴訟費用等)
謝謝律師
A:
您好,回覆如下:
壹、首先,針對「是否可以請求因為買到仿冒品進行販售,而導致賣場營業額業績下降之損害賠償?」這個問題回答:
以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來說,您可以請求之損害賠償範圍,應分成財產上損害與非財產上損害兩部分而論:
一、財產上損害部分:
(一)、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判例要旨參照);再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台上字第481號判例要旨參照)。
(二)、依網路買賣通路而言,一般都會有買方給予賣方評價之制度,故如於網路賣場出售仿冒品,經買方發現後通常會給予負面評價,並通報此仿冒情事,如此定有廣為網路消費者周知的可能,如此即可能造成營業量下滑。如您可進一步舉證因此仿冒品事件後,比較過去數年同時期之水準,營業額確實有滑落的情形,此即得視為您財產上損害並向對方求償。
(三)、再者,如有買方對您進行求償,如確認確實為您買到的仿冒品,則您與買方間和解或確定之損害賠償額,亦得向對方求償。
二、非財產上損害賠償部分:
(一)、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95條定有明文。
(二)、出售仿冒品將嚴重侵害您名譽、信用、商譽等重大人格法益,依法可請求非財產上損害賠償即精神慰撫金,並可要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貳、再者,就「您是否可依商標法第63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請求相當於仿冒品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賠償金額部分?」
一、按「商標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時,得就下列各款擇一計算其損害:
…三、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五百倍至一千五百倍之金額。但所查獲商品超過一千五百件時,以其總價定賠償金額。」,商標法第63條第一項第三款定有明文。
二、是依商標法規定之內容與意旨而論,僅商標權人得依此項規定請求賠償。
参、以上回覆,希望對您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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