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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率借款


黃OO 發問於 2011-05-31 | 台北 |

Q: 律師您好:
若有一家店家,借款給我們40萬,每月利息2萬6仟,而且還 不包含本金,也就是我們若沒有四十萬元一次還清,等於我們要永無止盡的付店家每月利息2萬6仟,但因家裡有急迫加上父親生病,急需要錢,請問這店家是不是超過民法規定的月利率1.6666%,因父親被錢逼到非常危急,就擅自去錢莊借錢,這一家店只是其中一家,如果是向朋友借也超過月利率1.6666%,那店家與朋友是否也犯了重利罪呢?雖然父親當下是同意的,但是迫於急需,不得不借,有借據可供證明。
父親已多次糊塗去借錢莊,而每次借給他的錢,也投入利息的無底洞,希望能藉由法律途徑,來一次解決。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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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慶尚

律師

A:  您好,
茲就您的問題簡要回答如下:
一、 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顯不相當」,是指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又所謂「取得」,雖不以收取現款為必要,然仍須行為人(即債權人)已實際上取得該項重利,才屬既遂,然近年最高法院有判決認為:「刑法第 344條普通重利罪固以乘特定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為要件,縱借款人雖未繳利息,然放款人有與其等約定高額利率,縱其尚未繳息,亦不影響其重利罪之成立。」
二、 本案例中,借貸本金40萬元,每月利息2萬6000元,其周年利率高達78%,相較於一般借貸,顯然過高。另您提及父親是因病急需用錢,才向錢莊借貸,並參酌最高法院見解:「應考量我國金融機構融資管道甚多,無急迫情事,一般人要無願負擔高額利率,向地下錢莊借款之必要,顯有急迫之情形。」判斷,應可認為符合乘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之要件。依您提出之事實觀之,應符合重利罪各項要件。
三、 另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亦即債務人對於年利率超過20%部分得拒絕給付,於此併予說明。
謹提供法律意見如上,敬請參考。
聲威法律事務所 陳慶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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