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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文書之刑期與成立條件


嚴OO 發問於 2011-05-28 | 台中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甲乙兩人為合夥人關係, 甲因疾病末期所以與乙一起(因共有關係)把企業之房產"以買賣之名義"與丙簽訂合約過戶給丙, 實際上則無金錢之交易. 甲過世後, 甲的親屬認為有侵害遺產的疑慮,所以提出"偽造文書"的官司. 想問此偽造文書之罪名會因"侵害到家屬的遺產繼承"而成立嗎,是對乙丙都有刑責? 刑期又是如何? 得易科罰金嗎? 若最後偽造文書罪名成立的話,是否此交易視為無效, 最後需把房產轉移回乙與甲的親屬? 刑期大多來說是多久(乙與丙),如果以無前科的條件下. 是否有可能緩刑?
麻煩您解答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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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您好:
一、刑法第二百一○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這是法定刑,至於法院如何判決,會視案件的性質而定,不是每一個被告都可以易科罰金,也不是一定會被關。有關刑期部份,必須依案件事實判斷, 沒有絕對的標準。若無前科,大部份法官都會給機會易科罰金。不過惡性重大,又另當別論。
二、原則上如果構成偽造文書之罪,若未與被害人和解,至多得為六個月以下的易科罰金,而不會宣告緩刑(若判決超過六個月,就不能易科罰金;若判決超過二年,就不能宣告緩刑)
三、本件有關財產過戶部份,在刑事程序並不會加以處理,若要過戶回原權利人,必須另行提出民事訴訟,始能達到目的。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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