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之前因不清楚商標法和仿冒品的定義.
我在網拍販售同一品牌的小飾品10件. 被數位警察買走
賣2週後.有人告知觸法.我驚下之餘.還是立即下架
5月底剛去完戶籍地地檢署.檢察官判緩起訴
有特別詢問檢察官...6月初還有另一張要去別縣市地檢署的傳票.能不能併案
他說那裡沒有耆其它的筆錄資料 .無法併案
(我在外縣市讀書.筆錄都是由母親告知...當時被太多警察抓.聯繫上出問題.母親搞混了.筆錄沒做齊全)
請問.若不能併案.6月去別縣市地檢署.是不是會撤銷緩起訴.正式起訴我?
在6月去下一個地檢署之前.和廠商和解.可以獲得不起訴的機會嗎?
我到底該怎麼辦?還是一個學生而已.很怕留下前科...請幫幫我...謝謝!!
A:
您好:
不同地檢署承辦的就是屬於不同的案件,有沒有辦法併案,是要看檢察官的作法。
至於您販售同樣的東西,只不過販售的次數很多,這是關於法律上在判斷是否屬於「同一罪」的範圍,跟能不能併案是沒有關係的。
所以,雖然最後沒有併案,您在6月初去其他地檢署時,可以主動向檢察官告知您在5月底曾經在某一地檢署因為同樣事情被判緩起訴,並且把緩起訴書帶在身上給檢察官看,那檢察官在法律上要怎麼處理,就讓檢察官去決定。
當然,在開庭之前您先跟廠商和解,是最好不過了,您可以把和解的事實告知 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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