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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型化契約審閱期


黃OO 發問於 2011-05-20 | 桃園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家母去某電信業者繳費時,但經由門市小姐的推銷介紹,當場簽了三年榜約XXPad的方案,
後來回家詢問家人後想退約,當天回去門市退約,但業者說明不適用消保法第十九條的方式,
需付違約金,因位現場有擺放實機, 這點合理, 我接受.

只是業者只是在口頭介紹後, 把合約書拿出來畫幾個圈就要求簽名, 並無告知有2天審閱期的權利.(消保法第11-1條)
(契約上簽名欄有小字註明 “本契約書已經本人攜回審閱兩天完畢”, 及 “本人已詳細審閱本契約書之各項條款,毋需攜回審閱兩天”)。

請問:

1. 如業者無告知消費者有審閱期的權利情況下, 是否可以依據消保法11-1條主張業者並無給予適當時間的審閱期, 消費者可以主張契約無效?
2. 如契約書上已印制“本人已詳細審閱本契約書之各項條款,毋需攜回審閱兩天", 是否合法?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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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一、消保法規定之審閱期不止二天。
二、依法應告知審閱期。
三、因為告知審閱期及給予審閱期是強行規定,以如此行為迴避,會使契約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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