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 律師您好
敝人為債權人 , 因債務人想減少債務, 所以對法院聲稱債權人持有債務人的樣品一批未還, 應給予扣抵,但其中項目多為不實,並且有些是債權人借給債務人測試之用, 而債務人所列出的項目都是自行填寫的出貨單, 並非是債權人所簽收的借據. 請問如此作為, 債務人是否已構成偽造文書之罪洐?
謝謝!
A:
您好:
如果債務人業務上製作的文書資料是不實在,就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偽造文書罪責。但是,通常在這類型的債務糾紛,因為到底雙方交易之時,借用測試品、寄換貨等等的問題,不見得有明確的書面確認或切結書,因此容易造成事後各說各話,即令債權人所述為實際,但可能因為債務說的有一丁點的道理,而被混淆事實。基本上,還是建議在民事訴訟中處理債務人不實在行為較妥適用,若有確切證據證明債務人的出貨單是不實在,即可檢附證據提出刑事告訴。供予參酌,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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