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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事


蘇OO 發問於 2011-05-10 | 台北 | 資訊科技業

Q: 律師您好

敝公司為債權人, 先前對債務人的房東(第三人)查扣押金,但房東聲稱債務人在數月前已經退租故無押金可查扣,
經查債務人的公司登記處所依然沒變, 因此是否能要求房東提供租賃合約以供證明, 並要求債務人提供目前最新的公司地址? 或是有其它更好的方法來應對? 謝謝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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匿名

律師

A:  您好:

一、依貴公司所詢,似乎是執行命令送給房東時,房東就提出異議

二、房東如不承認有押金存在,所需手續比較簡單(強制執行法第119條之1「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或不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規定參照).

三、而債權人若認為房東的異議並不實在,所需手續比較麻煩,必須在10天內對房東起訴來爭取!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規定參照)。如果債權人未依法起訴,則法院得依房東之聲請,撤銷對房東所發之執行命令。

四、比較可行之途徑是, 貴公司(即債權人)可以透過法院公權力,具狀向法院聲請,請法院命債務人報告其財產現況(強制執行法第20條規定參照),此時,貴公司即可請法院留意租賃合約及押金的問題;如果債務人有隱匿財產等特定情況時,法院也有權決定拘提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22、21條參照)。

五、希望對您有幫助. 以上依貴公司所詢先行答覆,具體評估須依個案事實才能進一步認定。

黃維倫律師
宏聲海事商務法律事務所
電話 02-2381 6027
電郵 lamariti@ms17.hinet.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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